這個問題應該算是老掉牙了,然而申根簽證(Type C)的有效期限/到期日的計算方法的確會讓人覺得混淆,所以我把自己貼在www.backpackers.com.tw 的文章轉貼在這裡:

如果你持有的多次出入申根簽證(Multiple Entry Schengen Visa - Type C)是六個月之內可以停留90天 (any 90 days within 6 months) 那種, 到期日是以簽證上印的 Date of Expiry 為準, 並不是從你第一次入境申根國的那一天算起.

6個月90天的申根簽證,意思是從 Date of Issue (簽證核發日)到 Date of Expiry (簽證到期日)這6個月之內,你可以在申根區域之內待上最多90天(包括入境日和離境日).

通常6個月之內90天的申根簽證都是多次的 (Multiple Entries), 正確使用方法如下:

1. 如果你的多次出入申根簽證,核發日是 10. July 2009, 到期日是 09. Jan 2010的話,那麼假設你是在 01. January 2010 那天首次入境申根國,因為你的簽證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是到 09. January 2010 為止,你只能在申根國待最多 9天, 最遲必須在 09. Jan 2010 當天23:59 分之前離開申根國境. 你可以在這 9天之內多次進出申根區域,但是一定得在09. Jan 2010 當天23:59 分之前離開申根國境.

2.假設你已經在20.July 2009 那天首次入境申根國,並且一直沒有離開申根區域的話,你最遲必須在 17. October 2009 當天23:59 分之前離開申根國境. (七月=使用12 天,八月=使用31 天, 九月= 使用30天, 十月= 最多只能使用17 天; 90-(12+31+30)= 17 ) 雖然你的申根簽證上印的到期日 Date of Expiry: 09. Jan.2010  還沒有到,但是因為你在申根區域已經待了90天,你的申根簽證就被視為已經失效. 如果沒有準時在 17. Oct 2009 當天23:59 分之前離開申根國境的話,就算是非法居留,日後在出境時會被警方扣留並且列入黑名單.

3. 假設你首次入境申根國是 20. July 2009, 逗留了一個月 (30天)之後在 18. August 2009 那天離開申根國境. 然後在 01 November 2009,你第二次入境申根國, 直到 30 November 2009 才離開申根國境.

這麼一來,直到 09. January 2010, 你的6個月之內不超過90天期限,總共只使用了 30+30= 60 天的停留天數; 你還可以在 01. Dec 2009 - 09. January 2010 晚上 23:59之前這一段期間, 多次進入申根區域,只要你在 01. December 2009 - 09. January 2010 這40天之內,在申根區域的總停留天數 (Total Duration of Stay) 不超過 30 天就 OK 了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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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載於: 背包客棧自助旅行論壇 http://www.backpackers.com.tw/forum/showthread.php?p=15194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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